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及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其他监管机构
审批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爱国 潘爱玲
张志元 张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