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062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 行 权价格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调整 为
19.1572 元。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
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
议;2013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3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3 年 8 月 20 日,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3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3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
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4 年 7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所涉首次授予 1292.4 万
份期权的登记工作并对外公告。
9、2014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69
名激励对象 158.8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25 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2.26 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4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预留获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11、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
整为 319 人,注销已离职 27 位被激励人员获授的股票期权 55.7 万份。因公司已
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完成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
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542 元,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的数量为 2720.74 万份。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31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
共 544.148 万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首次权授予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次
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13、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陈卫国、郭大刚、纪江、刘建龙、刘旺、汪洋、王靖文、应隽、于立柱等
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
该 9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9 人股票期权共计 35 万份。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60 人。根据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 35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预留授予
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23.8 万份。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期
权的行权价格为 19.1882 元,经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期权的数量为 272.36 万份。
二、本次调整事由
1、调整事由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
股本 1,856,015,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1 元人民币现金。并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期权的
行权价格为 19.1572 元。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9.1572 元。
计算过程为:
P=(P0-V)/(1+n)=(19.1882-0.031)/(1+0)=19.1572 元。
其中:P 为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
见下表:
占本次授予
获授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总数的
数量(万份) 量(万份)
比例(%)
1 赵凯 董事会秘书 4.40 1.32 1.62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 59
2 267.96 80.39 98.38
人
合计 60 人 272.36 81.71 100.00
三、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期权数量不变,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内容。
七、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期权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首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