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15#/16# Floor,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 (M),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新明律师与姚
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2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
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公司办公室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网络投票系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其中控股股东辽宁
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杜晓宁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
投票权),代表股份 60,881,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0,880,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7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此外,公司董事(除董事长温德乙之外)、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温德乙先生因为身体原因未能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
总经理孙文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1、审议《2015
4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3、审议《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4、审议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6、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7、审议《关
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长相应授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
票人进行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
部得以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5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 汉 齐
经 办 律 师 :
______________
张新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姚喜
日期: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