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天律字[2016]GX001 号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夏(银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邢晓飞、张瑞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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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及公告、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
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
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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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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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予以公告。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的书面提案,要求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更
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核,该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 5 月 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该补充通
知重新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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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三楼会议室召
开。
3. 网络投票平台及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5 月 17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
通知,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429,820,17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29.47%)
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了公司董事会。公司发
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议案、投票方式及其他事项与通知及补
充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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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人,代
表股份 740,580,1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781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
代表股份 735,181,2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411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即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数据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6 名,代表股份 5,398,8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7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公司与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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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
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已由公司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国
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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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述
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及
补充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条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
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6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第 7 项、第 8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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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8,742,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519%;反对 1,734,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42%;弃权 10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6,658,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592%;
反对 1,734,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93%;弃
权 10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5%。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8,548,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57%;反对 1,680,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9%;弃权 351,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2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6,46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0%;
反对 1,680,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05%;弃
权 351,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264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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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8,548,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57%;反对 1,680,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9%;弃权 351,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2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6,46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0%;
反对 1,680,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05%;弃
权 351,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2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8,575,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93%;反对 1,95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34%;弃权 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6,4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457%;
反对 1,951,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55%;弃
权 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8%。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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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38,548,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57%;反对 1,680,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9%;弃权 351,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2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6,46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0%;
反对 1,680,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05%;弃
权 351,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2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
(6)《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8,016,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538%;反对 2,266,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61%;弃权 297,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2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5,932,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335%;
反对 2,266,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78%;弃
权 297,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2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7%。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8,823,0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627%;反对 1,4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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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71%;弃权 297,3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2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6,7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615%;
反对 1,459,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96%;弃
权 297,3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2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9%。
(8)《关于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096,3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996%;反对 1,483,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77,012,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97%;
反对 1,483,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
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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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其中,第
7、8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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