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
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
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
格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将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64元调
整为4.27元,公司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863,332股调整为
13,726,664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
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期权第二期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格。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
案》,我们认为:结合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各激励对象行权需求,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选择
自主行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