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1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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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巍律师、高云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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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13: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6 号楼 3 层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公

告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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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824,08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2001%。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1,7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85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其中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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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巍 律师

高 云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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