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3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5 月 17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509,370,19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58.886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数 509,368,693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58.88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1%。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孙立律师、鄯颖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章程(2016 年 5 月修订)》。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70,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24,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70,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70,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70,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68,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22,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29%;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70,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24,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046,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4%;
反对 324,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324,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89,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22,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反对 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29%;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陈国鹰先生、林惠榕女士、林金全先生对《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计入该议案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370,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内容参见 2016 年 4 月 23 日、5 月 6 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鄯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