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18: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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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6-040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4 月 26 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通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国际大厦 A

座 21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160,756,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2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9,267,75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0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1,489,0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347%。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盛发强先生主持,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的

《2015 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与“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部分。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的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2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现阶段正在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为保证项目前期资金投入,

2015 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28%;

反对 4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0,2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29%;反对 44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的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6、逐项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彦锋先生、蔡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6.01 选举杨彦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803,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

3

当选。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12,202,92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65%。

6.02 选举蔡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803,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12,202,92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65%。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董梅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与图途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4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3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3%;

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11,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0%;反对 4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顾志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5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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