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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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9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 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 至2016年4月1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15:30在杭州白马湖建国饭店二楼8号会议室(地址:滨江区长江南

路336号)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8名,代表股份164,023,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574%,其

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164,01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55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董事会在 2015 年度认真积极、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忠实地履行了《公司章程》赋予的各

项职责,认真落实和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较好地完成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工作。

在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杨鹰彪先生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为独立董事代表进行了年度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

和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了职能。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中威电子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

收入 25,245.28 万元,比上年增长 24.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257.0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53%。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应了公司 2015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等。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57.07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456.25 万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6,185.77 万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金额为 14,413.79

万元。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满足公司顺利开拓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

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情况,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以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 272,65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0.3 元(含税),共计 817.971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议,一致通过《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及同意,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发表了同意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独立意见。经审议,一致通过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关于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

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因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

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需要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调整,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注:下文红色加粗部分为修改或新增内容,“【】”中的内容为备注或说明。)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27,265.7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56.24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用软件的技

无。一般经营项目: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 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安防工程

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楼宇智能 的设计、施工,楼宇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防产品、

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防产品、通信产品、计算机软件的 通信产品、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有

生产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 形动产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依法须经

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经营范围具体表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 【注:经营范围具体表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

准】 准】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7,265.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256.24万股,全部为人民

普通股股票。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1,390,050元,占 币普通股股票。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7,997,330元,

注册资本的48.19%,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1,266,950元,占 占注册资本的46.96%,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4,565,070

注册资本的51.81%。 元,占注册资本的53.0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本议案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已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提名石旭刚、何珊珊、徐造金、史故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提名刘

济林、蒋政村、于永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其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三位独立董事的简历已于股东大会召开

前提交给深交所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

(1)选举石旭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选举何珊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3)选举徐造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选举史故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选举刘济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

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

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6)选举蒋政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

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

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7)选举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

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

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将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四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进行杭州中威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郭红玲女士、朱东昱女士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

(1)选举郭红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选举朱东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上述非职工监事与公司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王素红女士共同组

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1、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独立董事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

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为此独立董事将承担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并付出劳动。本次调整的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即税前 80,000.00 元/年),是参考相

类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依据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及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确定的,体现了责、权、

利一致性原则,新的津贴标准公平合理。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2、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每十二个月内累计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人民币 21,043,814.78 元(受审批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

补充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保证公司经营

正常运转,实现新业务模式的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表决结果:同意 164,01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0%。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0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68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附件:简历

石旭刚先生:196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工。长期从事数字

视频光纤通信领域的研究,先后承担并主持了多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多次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发表

学术论文数十篇,是国内最早从事数字视频光纤传输领域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的专家之一;曾获“浙江

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中国交通信息产业十周年优秀企业家”、“2009 年中国交通科技自主创新

十大杰出人物”、2014 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现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

及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公路学会理事。1996 年 7 月至 2010 年

10 月历任浙江工业大学讲师、副教授;2000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威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任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石旭刚先生持有公司 57.48%的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先生与其

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石旭刚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何珊珊女士:198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2003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历任中威有限商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何珊珊女士持有公司 0.48%的股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任职。

何珊珊女士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徐造金先生:1974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996 年 8 月至 2000 年 8 月,历任杭州叉车总厂企管员、会计;2000 年 9 月至 2005 年 5 月,历任浙江杭叉

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管、财务部部长助理;2005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杭州鑫晨服饰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5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金舟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金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公告日,徐造金先生持有公司 0.12%的股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造金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史故臣先生:198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工程师。2009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威有限硬件部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硬件部经理;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公司研发部副总

监;2011 年 4 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史故臣先生持有公司 0.24%的股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史故臣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刘济林先生:194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浙江大学信息电子与工程学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浙

江省数字信号处理学会副理事长、《数据采集与处理》编委,浙江大学-索尼中国研究院联合实验室主任和

TI 中国大学计划浙江大学联合实验室主任,是国家重点学科通信与信息系统的机器视觉学科方向带头人。

曾任浙江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研究所所长、浙江省数字多媒体重大专项专家组副组长、中国图像图形学会

常务理事、美国纽约科学院 Member、俄罗斯人工智能和多处理机系统国际会议 UMC2001-2005 程序委

员会委员。多年以来从事机器视觉和智能交通系统,特别是移动机器人视觉导航等科研工作,承担的代表

性研究工作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视听觉认知科学计算”课题、

国防重点预研课题和 4 项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

奖各一项,发表文章逾百篇。

截至公告日,刘济林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济林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

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蒋政村先生:197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律师。蒋政村先生曾任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证券部主任。1994 年毕业于浙江大

学, 1999 年获证券律师从业资格。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及收购兼并、投资等法律业务。

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里扬变

速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律师,参与浙江天

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重组收购齐重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

临沂临工桥箱公司等项目工作。并曾担任通用电气(GE)亚洲水电有限公司、中石化 BP 浙江合资公司、浙

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

有限公司等跨国、上市等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截至公告日,蒋政村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蒋政村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

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于永生先生:196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会计学教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

1998 年 1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中国地质工程公司斯里兰卡分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1 年 10 月,

任中国地质工程公司香港分公司商务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教授。于永

生先生目前兼任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滨江集团(002244)独立董事、永兴特钢(002756 独立董

事、海宁皮城(002344)独立董事及浙江东方(600120)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于永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于永生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

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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