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4,971,20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1.71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
份 154,172,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21.60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1
代表 36 人,代表股份 799,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20%;参与投票
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股
份 1,100,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15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52,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8%;反对3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9%;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2,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037%;反对3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632%;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5331%。
(二)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6%;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09%;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5331%。
(三)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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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8522%。
(四)审议《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7%;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弃权
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047%;弃权
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2.2173%。
(五)审议《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6%;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09%;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5331%。
(六)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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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6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6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14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2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0%;弃权
3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2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89%;弃权
3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6251%。
(八)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8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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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8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
了述职。《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吉利女士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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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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