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4,971,20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1.71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

份 154,172,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21.60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1

代表 36 人,代表股份 799,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20%;参与投票

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股

份 1,100,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15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52,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8%;反对3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9%;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2,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037%;反对3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632%;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5331%。

(二)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6%;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09%;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5331%。

(三)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

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8522%。

(四)审议《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7%;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弃权

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047%;弃权

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2.2173%。

(五)审议《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6%;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09%;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5331%。

(六)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6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6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14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反对2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0%;弃权

3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60%;反对2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89%;弃权

3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6251%。

(八)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8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4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

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3.8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

了述职。《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吉利女士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5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宝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