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加议案情况,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
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3:00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本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选举公司董事林长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1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5,03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73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115,038,0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19.17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4,212,0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70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5,0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并通过《关于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重新签订<回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51,15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徐丙坚律师予以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