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16-036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月17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
15:00-2016年5月17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Wang Yingpu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5人,代表股份206,558,9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7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
份206,542,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72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王冰律师和王川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6,542,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3%;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6,542,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3%;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6,542,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3%;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6,542,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3%;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6,542,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3%;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250%;弃权 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6,542,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3%;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王川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