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17: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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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16-027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3点30分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7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

午15: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1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忠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29,99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8.14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29,93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8.13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1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8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6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6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15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

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议案,形成决

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9,99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的徐斌律师、王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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