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
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琬红、韩骥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襄
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对参
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方法、网络投票程序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湖北省襄阳
市高新区邓城大道 97 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2 楼圆桌会议室召开。
5、公司已按公告内容提供了网络投票通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2,461,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9.5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2,461,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9.51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6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15 年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6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6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6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6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2015 年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6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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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岳琴舫
见证律师:陈琬红
韩 骥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