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17:38: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333 号

致: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1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和2016年5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

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在贵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冯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

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3人,代表股份88,943,4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99%。除贵

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86,962,46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9.9282%。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5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经审计的<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收购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煜唐联创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3

12.《关于不向子公司转让商标及专利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项至第8项、第11项和第12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9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

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10项议案由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袁月云

2016 年 5 月 17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龙集团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