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威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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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

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

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相

关中介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提供服务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复牌20个交易日后另

行召开的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9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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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

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

化。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股票

复牌20个交易日后另行召开的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同意暂不将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至股东大

会审议,待公司股票复牌20个交易日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底价后,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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