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事宜
的议案》,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
了有关资料,基于独立性判断,对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
单抗”)为丽珠集团重要子公司,担保目的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
2、本次担保金额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07,753.78 万元)的比例约 0.6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资产(434,625.53 万元)的比例约为 1.15%,无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有直
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鉴于丽珠单抗另一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丽珠单
抗 49%股权)已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丽珠集团对丽珠单抗担保责任范
围内提供 49%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至丽珠集团的保证责任结束之日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担保履行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行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