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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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博晖创新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作为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议案》发表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内容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家华 刘俊勇 康熙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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