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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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首期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公司特聘法律顾问,就《江苏国泰国际

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项下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期行权”)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期行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签字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期行权所必备的申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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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书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期行权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一)2016 年 5 月 16 日,江苏国泰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二)2016 年 5 月 16 日,江苏国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意见,同意董事

会对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意公司调整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同意 128 名激励对象在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有关规定行权。

(三)2016 年 5 月 16 日,江苏国泰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期行权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 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和行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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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书

(一)相关事项的调整

1、因张烁、李红明因个人原因离职,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上述对象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 73,700 份股票期权

被予以注销。

经过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变更

为 551.745 万份,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128 人。

2、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62,717,5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该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实施完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修订稿)》的

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

经过本次除权、除息,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变更由 551.745 万份调整为 827.6175 万份。

3、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7.68 元调整为 4.79 元。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第三个行权期中剩余

股票期权期数量由 551.745 万份调整为 827.6175 万份,其中第二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407.6325 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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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书

本期行权的 128 名激励对象均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列明的激励人

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2、经本所核查,江苏国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前述激励对象本期行权的

行权资格及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12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 2015 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

亦符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

128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三)行权数量

根据江苏国泰 2016 年 5 月 1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期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827.6175 万份,其中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为 407.6325 万份。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在首期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

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行权,每次可行权额度为获授额度的 33%、33%、3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行权数量占已授权股票期权总数的 33%,且每一行权对

象的行权数量均占其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 33%,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四)行权时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可以自首期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首期

授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期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期授权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3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权日为 2013 年 3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期行权相关议案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因此,本期行权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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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期授权第二个行权期有效期限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以及行权时间

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期行权的行权条件

(一)根据江苏国泰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八条第二款第 1 项的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江苏国泰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

行权的 128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八条第二款第 2 项的规定: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并经公司说明,按照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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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江苏国泰 201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为 16.70%,环比不低于 10%;201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14.03%,不低于 14%,且两个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此外,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为 2013 年 3

月 13 日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95,854,618.11 元,未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 172,427,531.30 元;因此,公司财务业绩指标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第八条第二款第 3 项的规定。

(四)根据《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江苏国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进

行了考核,并认为激励对象考评结果全部为优秀,具备行权资格,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行权已具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

第二期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行权涉及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

权时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行权已具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二

期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江苏国泰可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办理本期

行权的相关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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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有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阚 赢

邵 斌

2016 年 5 月 16 日

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 5 楼,邮编:210016

电话:025-8330448083302638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信箱: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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