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
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
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
公司制定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分红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争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分红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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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如下:
1、公司利润可采取分配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
2、公司现金或股票方式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
利润的 50%,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
利润的 30%。
3、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经营情况,也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实际、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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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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