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
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或股票方式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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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及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后方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时,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
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比例:公司现金或股票方式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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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
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
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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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2、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的要求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
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特殊情
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发展规划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利润
分配方案无法实施需进行调整变更的,按照上述流程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公司对中小股东意见的听取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充分听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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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鼓励中小股东行使质询权,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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