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6-024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并于2016年4月21日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2:30在浙江省瑞安
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2016年5月16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12,666,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2.5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12,033,593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2.46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33,153股,占
1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8%。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12,03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6%;
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0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795%;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1,976,7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32%;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4%;弃权
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18%;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77%。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1,976,7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32%;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4%;弃权
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18%;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77%。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1,976,7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
99.9032%;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4%;弃权
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18%;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77%。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
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18%;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7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1,976,7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32%;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4%;弃权
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18%;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7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2,036,7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16%;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80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3
股份的99.0795%;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
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18%;反对629,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77%。
公司独立董事潘彬先生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独立董事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陈继峰、冯金伟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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