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玉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峰氨纶”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继峰、冯金伟律师参加华峰氨纶二〇一五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峰氨纶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华峰氨纶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2016 年 5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计 14 名,持股数共计 712033593 股,占华峰氨纶总股本的 42.463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33153 股,占华峰
氨纶总股本的 0.0378%。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1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712666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2.501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
股份 68,434,7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7,801,5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43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33,1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78%。
经审查,本次大会全体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
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四)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五)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并于现场宣布最终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结果为:
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03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6%;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0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95%;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8%;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议案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8%;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议案 4《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8%;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议案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8%;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议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8%;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03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6%;反对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0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95%;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976,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2%;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4%;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4,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18%;反对 62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05%;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中,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中,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峰氨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所留存副本一份。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氨纶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签署: 陈继峰
签署: 冯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