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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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7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二〇一六年五

月十一日发出,应到董事 7 人,因董事王可澄先生在国外出差,故实到董事 6 人,

缺席 1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

裁王仁果先生主持。

一、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王仁果先生提名聘

任叶静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经投票表决:赞同 6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通过此议案。

二、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为了推动公司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实现合理分

工,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股东单位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

过,增补胡远洋先生、叶静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经投票表决:赞同 6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通过此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独立董事津

贴给予适当调整。标准如下:

每年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 10 万元(含税),按月发放。

经投票表决:赞同 6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通过此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2015 年 10 月

版)进行修改,本次章程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当公司发生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持股 36 个月以上的

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

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若

连续持股 36 个月以上的股东未提出要求的,根据法律

及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出董事会议案的股东,也可以通

过议案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

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

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

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

购。连续持股 36 个月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对某

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的恶意收购进行审核,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

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

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

就此做出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依据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 来就

“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

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如收购者(包括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存在如下情

况,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1、自最近一次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算 36 个月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情形或立案调查;

2、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过。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股东大会就一般重大事项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分之二以上通过;当公司发生恶意收购情况时,股东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大会就特别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下列一般重大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决议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五)股权激励计划;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资产 30%的;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当公司发生恶意收购情况时,下列特别重大事项应当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二)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

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

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包括其关联

方、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对公司资

产进行出售,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

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

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

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

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详尽的相关资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

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

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

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八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十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条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新任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必须由本届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董事会提名,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一)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以上的股东向本届董事会提出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二)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董事(或非由职

历和基本情况。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东大会表决。

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

(一)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 监事时所拥有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上的股东向上届董事会提出 选董事或监事数之积。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执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二)由公司董事会(或监 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事会)将董事(或非由职工 有效的选票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总数;2、股东所

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 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不超过应选举出的董事或监

会表决。 事总数;3、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不超出议案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操作规则 范围。

如下: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董事或监事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 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或 监 事 总 人 数 相 等 的 投 票 (四)表决完毕后,当场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 的得票情况。按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事时所拥有投票权,等于其 依次决定入选的董事或监事。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五)当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席位不足公司章程所

事或监事数之积。 规定的人数时,应就所缺的席位进行第二次累积投票

(二)执行累积投票制时, 表决;当选举结果出现最后一位当选者得票相同并且

公司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由此造成当选人数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人数时,应就

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

这部分并列得票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累积投票表决。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

票权数。

有效的选票应符合下列条

件:1、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总数;2、股东

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不超过应选举出的董事或监

事总数;3、股东所选的董

事或监事不超出议案候选人

范围。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对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分别进行表决。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

(四)表决完毕后,当场公

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按照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依次

决定入选的董事或监事。

(五)当选举产生的董事或

监事席位不足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人数时,应就所缺的席

位进行第二次累积投票表

决;当选举结果出现最后一

位当选者得票相同并且由此

造成当选人数超出公司章程

的规定人数时,应就这部分

并列得票的候选人进行第二

次累积投票表决。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 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方的收购

无故解除其职务。 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董 事 任 期 从 就 任 之 日 起 计 司股份达到 5%时,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在 2 日内以书面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继续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否则,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董事、监事候选人。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

务。 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 2/3 以上的原董事会成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 员继续留任。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董事总数的 1/2。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

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如下: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一)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 序如下:

上的股东向上届董事会提出 (一)新任董事候选人必须由本届董事会提名;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董事(或非由职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

(二)由公司董事会(或监 东大会表决。

事会)将董事(或非由职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的提名进行合法合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 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会表决。

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

(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

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及诚信标

准。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或他人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供担保;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易; (十)董事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他人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 )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项;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监等高级管

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方案; (十一)制定除需股东 大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度;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 计师事务所;

构的设置;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作;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公司发生恶意

副总裁、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1、针对恶意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

惩事项; 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

(十一)制定除需股东大会 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

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

改方案; 者;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3、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在与相关债权人协

事项; 商一致的情况下,立即归还所有公司所负未到期负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债;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4、可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

师事务所; 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职权。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

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

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

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

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水平。董事长应从在公司担任董事任职连续三年以上

的非独立董事中产生。

第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一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百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四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十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

四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新任监事候选人必须由本届监事会提名。监事会应当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生。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职务。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监

议。 事会成员应至少有 2/3 以上的原监事会成员继续留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任。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经投票表决:赞同 6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通过此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经投票表决:赞同 6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通过此议案。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胡远洋,男,1975 年 1 月出生,本科。曾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地方税务局直

属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大队大队长,阆中市地方税

务局副局长,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财务科长。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叶静,女,1982 年 4 月出生,法学硕士。现任成都中医药大学华神药业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成都华神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曾任四川华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成都

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监、总裁助理,中共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

委书记。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 78600 股,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 1168 号

邮编:611731

电话:028-66616659

传真:028-66616656

电子信箱: yejing@huasungr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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