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审议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6年5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截至2016年5月16日,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6年6月5日届满,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至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审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
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提
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应当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该等议案时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
刘 婵、廖朝理、汪洪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