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相关材料并听取
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6年5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截至本2016年5月16日,公
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将于2016年6月5日届满,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之日起12个月,有利于确保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6年6月5日届满,延
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决议有效期至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之日起12个月,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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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
效期,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同意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并同意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一)经我们审慎查验,认为公司经营运作规范,风险意识强,能够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对外担保进
行审批。
(二)为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下
称“城镇运营公司”)对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促使
城镇运营公司的开发项目早日实现创收增效,本次融资款项主要用于投入到兴宁市
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及补充城镇运营公司经营资金等。公司对被
担保子公司的审查是严格的,能够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公司同意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并同意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城镇运营公司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
拾伍亿元整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婵、廖朝理、汪洪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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