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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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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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彩虹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嘉化能源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0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05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乍

浦滨海大道 2288 号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管建忠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6 年 0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2016 年 0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4,638,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之

承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16 年 0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6 年 0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3、表决结果

经审查,在大会计票人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本次大

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

意,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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