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 155 号)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
(201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二〇一六年五月
0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5 年度)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吉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
议”)、《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编制。东北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
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作的承诺
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北证券
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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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5 年度)
目 录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 3
一、发行人名称 .................................................... 3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 3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3
第二节 发行人 2015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发行人 2015 年度经营情况....................................... 6
三、发行人 2015 年度财务情况....................................... 6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0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10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0
第四节 本期债券担保人情况 ........................................ 11
第五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2
第六节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3
第七节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4
第八节发行人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15
第九节 其他情况 .................................................. 16
一、对外担保情况 ................................................. 16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16
三、其他重要事项 ................................................. 17
四、相关当事人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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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5 年度)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lin Expressway Co., Ltd.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吉林高速”)2011
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1 号”文核准。发行人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8 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
2011 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本期债券简称为 11 吉高速,代码为 122148。
3、发行总额
本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
4、债券面值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赎回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的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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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
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6月21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1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到期日
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6月21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6月21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计息期限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
13、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5%。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 5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上调选
择权。
1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
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5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
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
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若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6 年、第 7 年存续。
15、利率上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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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
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
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
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第一次发
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
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
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
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7、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评估”)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8、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评估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 AA,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维持为 AA。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新世
纪评估关于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
19、债券受托管理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20、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 78,920 万元已使用完毕,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改善公司财
务结构,满足公司日常养护及维修改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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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人 2015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吉林高速系由东北高速分立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1999)74 号《关于核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于 1999 年 7 月 5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 万股募集设立。1999 年 7 月 21 日,东北高速注册
成立。1999 年 8 月 10 日,东北高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因股东发展需要,2010 年 2 月 10 日,经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194 号《关
于核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核准,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
及吉林高速,吉林高速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取得吉林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码:220000000149648)。本次分立时每股东北高速股份转换为一
股吉林高速股份和一股龙江交通股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21,320 万元。吉
林高速 A 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0]10 号文批准,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
挂牌上市。证券简称“吉林高速”,证券代码“601518”。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21,320 万股。第一大股东为吉林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9.19%。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路投资、
开发、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建筑材料生产、经销;公路工程咨询;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农林牧产品加
工;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生物工程开发;汽车清洗;汽车配件及
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通讯设备销售。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收取。
二、发行人 2015 年度经营情况
2015 年,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公司管理层团结
带领广大员工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攻坚克难中直面挑战,在抢抓机遇中主动作
为,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运营管理日益规范,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圆满完成年度
各项工作任务,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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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完成了年初制定
的各项工作任务。
1、公司紧抓主营业务不放松,克服了长平改扩建工程带来的不利影响,采
取多种措施调动一线员工积极性,堵漏增收,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5.61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9 亿元,实现每股收益 0.11 元,实现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66%。
2、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为所在地区重要的纳税企业,为国家税
收和地方经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15 年,公司缴纳各类税费合计人民币
106,711,243.44 元。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绿色通道”政策,设置“绿色通道”专用车
道,确保鲜活农产品、抗洪抢险车辆、抢运电煤车辆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等车
辆能快速、免费通行,使国家能源安全和各项惠农支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2015
年,公司经营管理的长平高速公路和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合计减免车辆 272532 台
次,减免通行费 4168 万元。
公司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
定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相关规定,2015 年节日期间通行了免费车辆累
计免收金额约 4418 万元。
公司坚持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使股东分享公司发展收益。2015 年,公司
拟按每 10 股派发 0.35 元(含税),向股东分配股利共计 42,462,000.00 元。
(2)提供安全的社会公共产品和优质的公众服务。
向社会提供安全、高品质的高速公路产品,是公司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和立足
之本。为此,公司将提高所辖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安全生产、收费文明服务水平
作为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下功夫,抓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一是顺利实施了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二是借“国检”契机,完成所管辖
高速公路的养护升级改造工程。进而有效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为拉动地方投资和
物流运输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3)积极推进资产重组,提高盈利能力,保证公司持续经营。
控股股东吉高集团承诺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向公司注入长平高速公
路沿线服务区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根据控股股东来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停牌,12 月 17 日正式进入资产重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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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支持下,在对拟注入资产进行了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经与
控股股东的多次谈判,就首批拟纳入注入标的范围的三对服务区的交易条件和价
格已基本达成一致。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目前资产重组的相关各项工作正在推进
中。如果此次资产重组成功,公司将注入长平高速沿线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
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等优质资产,这不仅有利于改善公
司的资产结构,也将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拓展新的收入和利润增
长点,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地发展。
三、发行人 2015 年度财务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增减率(%)
资产合计 6,324,011,086.04 5,122,777,846.21 23.45
负债合计 3,466,321,772.23 2,337,509,879.75 48.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57,689,313.81 2,785,267,966.46 2.60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合计 2,505,331,238.76 2,443,754,032.47 2.5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增减率(%)
营业收入 561,507,251.88 604,155,053.26 -7.06
营业利润 194,067,320.47 346,386,641.38 -43.97
利润总额 191,142,138.88 345,071,237.24 -44.61
净利润 150,066,147.35 265,535,466.30 -43.49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39,222,006.29 254,466,153.98 -45.2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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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增减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04,911,665.65 15.88
263,127,591.62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039,226,288.61
-1,709,870,283.84 39.22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001,633,477.79
525,918,582.75 90.45
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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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票面面值为 100 元,采取网上面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网上实
际发行数量为 6,177.6 万元,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的 7.722%;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为 73,822.40 亿元,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的 92.278%。
截至 2012 年 6 月 26 日,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 万元,
扣除承销佣金及保荐佣金等合计人民币 1,080 万元后,本期债券实际募集资金为
人民币 78,920 万元。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出具了编号中准验字[2012]1020 号的验资报告。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11 吉高速”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拟将“11 吉高
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满
足公司日常养护及维修改造支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
说明书中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已将募集资金人民币 78,920 万元全部用于补充
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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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期债券担保人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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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度内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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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2 年 6 月 21 日,本期债券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支付
自 2014 年 6 月 21 日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 5.50 元/张(含税)。相关付
息具体事宜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付息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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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2016 年 5 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了《吉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对发行人 2011 年公司债的 2015
年跟踪评级结果为: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 AA 级,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等级维持为 AA 级,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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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发行人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本年度吉林高速负责处理与本期公司债券有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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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其他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5 年度,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
易公司案
公司之子公司东高油脂向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购买商品,但一直未
取得增值税发票,东高油脂就此提起诉讼。2005 年 6 月 15 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
法院对该案以(2005)绿民二初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大连保
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原告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 38,561 万元的增值
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数额的税金。”
2006 年 6 月 9 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绿民执字第 422 号民事
裁定书,并裁定如下:I. 追加香港林达贸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对被执
行人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金 32 万美元范围内承
担申请执行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II.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
香港林达贸易公司银行存款 32 万美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
财产。
目前该案件尚未最终执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商品东高油脂已
在以前年度销售,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 37,438,662.86 元因无相应的进项税发票
予以抵扣而尚未缴纳。目前该案件尚未最终执行。
(二)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高油脂就与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 2006 年 9 月
1 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做出(2006)大民合初字第 3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大连保
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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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万元;2. 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20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9 月 1 日,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3. 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所垫付的产权交易税费 225,00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承担。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东高油脂尚未收到上述款项,应收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款项计
10,725,000.00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拆迁事项
依据长春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规》,公司所属的收费管理分公司办公楼、
长春收费站处于南部新城核心区域中心位置,因长春市南部新城建设需要,拟对
本公司所属收费管理分公司办公楼、长春收费站进行迁移。经长春市委、市政府
专门成立的拆迁谈判小组与本公司协商,于2013年10月30日,形成长春市人民政
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2次)(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中涉及本公司所属办公楼、收费站迁移补偿等事项确定如下:
1. 公司所属的收费管理分公司办公楼拆迁按土地及地上物一并评估原则补
偿,由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
2. 关于公司通行费损失问题。由于绕城高速公路硅谷互通立交桥建设和改移
人民大街高速公路出口,致使本公司通行费损失,依据会议谈判结果,同意在硅
谷互通立交桥建成通车前,以财政补贴方式一次性给予本公司5亿元补偿。
3. 关于公司所属的长春收费站人员安置补偿问题。为了长春市人民大街出口
改移工程的顺利实施及保持稳定,依据最终谈判结果,同意支付给本公司500万
元的收费人员安置补偿费,
4.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所属的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0公顷
工业用地变性为住宅用地。
会议纪要中约定,迁移工作中涉及的协议签订、补偿及收费站搬迁等工作应
在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截至2016年4月19日,会议纪要所涉各事项均未实际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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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注入承诺事项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承诺自吉林高速股
票分立上市之日起两年内积极支持吉林高速的持续发展,选择适当时机依法、合
规地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注入该公司,以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
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注入问题的复函》
(财资便字【2011】227 号)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
审批事项直接导致原资产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履行。
吉高集团就相关事项已向实际控制人汇报,提请调整注资方案。吉林省交通
运输厅已向吉高集团下发了《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资产工作方案》,
根据该工作方案,拟向公司注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
目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已经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正在开展各项工作。吉高集
团承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向吉林高速注入相关资产工作。根据控股股东
来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停牌,12 月
17 日正式进入资产重组程序。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开市起复牌,涉及
该承诺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
四、相关当事人
2015 年度,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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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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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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