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 西 恒一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126.com
网址:http://www.hengyilaw.cn
关 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尉海滨、
郝恩磊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第 1 页 共 4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刊登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2:00 在公司酒都宾馆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忠豹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列明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13073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8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0115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8%。参会股东均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
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第 2 页 共 4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
的十二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第九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的报告》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通过;第七项《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
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山
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晋泉涌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酒都宾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 3 页 共 4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尉 海 滨 郝 恩 磊
年 月 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