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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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061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世纪中心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瑜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5 人,代表股份

268,390,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6597%。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3 人(代表 3 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

246,012,5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7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2,378,1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89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份代表股份 22,534,11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87%。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2,378,11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891%。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

5、8 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 4、5、

6、7、9 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8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2,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8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2,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下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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