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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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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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49,219,41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2.19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
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 6,2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26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55,432,4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9955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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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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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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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16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81,889 股,反对 162,2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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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瑾、丁天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