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8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发出,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
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7 名,代表股份 255,432,4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95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1 名,代表股份 249,219,4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929%;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6,21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26%。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2.单独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11 名,代表股份
7,344,0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87%。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持,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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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5%;反对 162,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表
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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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81,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7914%;反对 16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
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
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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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
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255,270,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5%;反对
16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
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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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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