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及实施进展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再次进行修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关修订在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