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好利来
(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和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
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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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本法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锦天城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
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舒婷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 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发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
股份 49,87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9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公司股份 49,87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993%;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到场参加了本次会
议。
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
到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且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5,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0 股反对;1,10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76,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傅东辉
见证律师(签字):
谭 昆 仑:
刘 婧: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