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我们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收到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转来的贵部[2016]第 70 号关注函,对于提
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研究,现回复如下:
(2)请会计师事务所补充说明已履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适
当,审计过程是否受限,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情形
和原因。
回复:我所在华泽公司年报审计中执行了监盘、函证、访谈、检
查、复核计算、延伸检查等程序,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我们没有受到
范围限制,但是在对资金占用的审核中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我们通过对董事长王涛访谈了解到其在接受证监会稽查局谈话
时承认资金占用的事实,并描述了稽查局在查询应收票据--银行承兑
汇票背书过程中承兑银行信息系统里连续背书未留有公司印鉴,即公
司未参与票据背书,应收票据的有效性存在虚假,应收票据的流转是
为了掩饰资金占用的事实。公司提供了关于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但
是该说明仅叙述占用金额是由虚假应收票据以及没有实际业务虚挂
的往来款构成,只是间接说明占用的金额,未能直接证明占用资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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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始末。公司提供了关于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的明细表以余额列
示,我们对上述虚假应收票据及往来的收付审批进行了检查,并对资
金占用明细表对应凭证进行检查,我们要求提供资金流转轨迹及资金
占用的证据,但公司提供的资料,无法满足我们识别资金占用的性质
及金额。在与企业沟通后,我们对公司所述两家票据公司陕西天慕灏
锦有限公司和陕西臻泰融佳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务进行了延伸检查,也
未获取到与资金占用单位和金额相匹配的审计证据。
(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未能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根据其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导致保留
意见的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事项。请会计师事务所补充说明
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且已经发现的重大事项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的情况下,判断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具有
广泛性,进而出具保留意见,而不是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合理
性和具体理由(请列示相关审计准则的具体条款和判断依据并提供相
应审计证据)。
回复:本所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第 61010033
号审计报告,其中: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如附注六、6 所述:
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
2013 年至 2015 年主要通过开出的应付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和本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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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往来款,后通过票据公司贴现、回款转入关联公司,年末用无效应
收票据冲减往来款,从而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由两家票据
公司代为操作,致使陕西华泽财务记录无法追踪资金流转过程。华泽
钴镍认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
资金并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其他应收款—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年初余额 1,414,637,120.86 元,年末余额 1,497,483,402.60
元。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调整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一个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或者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对财
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们对审计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执行
了相关的审计程序及延伸审计程序,该调整事项的内控缺失导致了华
泽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但我们认为该调整事项主要影响特定
的报表项目(如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列报,该资金
占用的性质极其严重,但可能产生的影响仅限于资产方往来款项的列
报,因对该调整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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