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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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6-14 号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

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72

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税率按10%

计征);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 0.8 元,股权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其中,

B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者以及持有限售股份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0.72 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税率

按10%计征);持有无限售股份的境内(外)个人先按每10股派现金0.8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

税款。

[注: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 元(实

际应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

税款 0.08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4月25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 0.8395)

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

算。

3、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4、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

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

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6 年 5 月 23 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16 年 5 月 26 日(T+3 日)(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东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深圳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2、B 股股东

现金红利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帐户。

若股东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办理了深物业 B 转托管,其所得的现

金红利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 1020

3、传真:0755-8221 0610

4、咨询联系人:黄逢春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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