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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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 288 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 288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交易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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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6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6 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63,711,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6.5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5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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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7、《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8、《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企业)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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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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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叶彦菁 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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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黄宁宁 律师 赵振兴 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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