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对公司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的 49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本次列入《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49 名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49 位激励对象行权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
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签字:
李岸白
杜 伟
高群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