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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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6-038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4,144,3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1372 号),根据该核准文件,核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飞利信”)向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宁波东蓝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计发行 22,408,517 股股份购买相关

资产。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1 月 9 日上市。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22,408,517 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中,各交易对方的股

份分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1

(一)东蓝集团等18名东蓝数码股东的限售安排

1、股份限售承诺

宁波东蓝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蓝集团”)、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众元”)、宁波海宇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宇”)、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乾元”)承诺,在本次交易中,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以

其持有的东蓝数码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

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而由上市公司回购

除外),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可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即

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可分别解禁 994,208 股、1,068,399

股、500,954 股、500,954 股,但如该锁定期在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年度报告公告日;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二

十四个月后,可再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即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

宁波乾元可再分别解禁 994,208 股、1,068,399 股、500,954 股、500,954 股;自该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可全部解禁流通,但如该锁定期在上市公司

依《利润补偿协议》的规定对东蓝数码所进行的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前届满的,

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

除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以外的其他东蓝数码股东承诺,

以其持有的东蓝数码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

或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蓝集团等 18 名东蓝数码股东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衍生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分别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解除限售情况

除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以外的其他东蓝数码股东因本

次交易取得的飞利信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上市流通。

2

按照上述承诺,东蓝集团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飞利信股份,自 2015 年年度

报告公告日可解锁 35%,但由于东蓝集团系朱召法与其配偶 100%持股的公司,

朱召法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担任飞利信副总经理,按照《公

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通知》,东蓝集团所持飞利信股份自朱召法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东蓝集团所持飞利信股份目前全部处于质押状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1 年修订),“若股

东限售股份全部冻结的,只可申请对限售股份全部解除限售;若股东限售股份为

部分冻结的,只可申请对该限售股份全部解除限售,或只对未冻结股份全部或部

分解除限售;冻结股份解除限售后仍保持冻结状态。”因此,本次不申请东蓝集

团所持飞利信股份的 35%上市流通。待东蓝集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方可

申请东蓝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 35%上市流通事宜。

(二)张俊峰等36名天云科技股东的限售安排

1、股份限售承诺

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张俊峰、郎福志、

马卫东、罗运波以其持有的天云科技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

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

而由上市公司回购除外),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可解禁流通其

中的 35%份额,即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可分别解禁 607,759 股、429,006

股、429,006 股、321,755 股,但如该锁定期在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年度报告公告日;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二

十四个月后,可再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即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

波可再分别解禁 607,759 股、429,006 股、429,006 股、321,755 股;自该等股份

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可全部解禁流通,但如该锁定期在上市公司对天云

科技所进行的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前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减值测试

报告公告日。

除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以外的其他天云科技股东承诺,以其持

3

有的天云科技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

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

张俊峰等 36 名天云科技股东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衍

生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分别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解除限售情况

除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以外的其他天云科技股东因本次交易取

得的飞利信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上市流通。

按照上述承诺,罗运波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飞利信股份,自 2015 年年度报

告公告日可解锁 35%,但由于罗运波所持飞利信股份目前全部处于质押状态,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2011 年修订),“若股东限售股份全部冻结的,只可申请对限售股份全部解除

限售;若股东限售股份为部分冻结的,只可申请对该限售股份全部解除限售,或

只对未冻结股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冻结股份解除限售后仍保持冻结状态。”

因此,本次不申请罗运波所持飞利信股份的 35%上市流通。待罗运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公司方可申请罗运波所持公司股份的 35%上市流通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二)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

司总股本由 274,408,517 股变更为 548,817,034 股;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之配套融资发行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548,817,034 股变更为

570,207,405 股;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实施 2015 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570,207,405 股变更为 1,140,414,810 股;2016 年 1 月 11 日,

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1,140,414,810 股变更为 1,230,811,208 股;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5 年重大

资 产 重 组 之 配 套 融 资 发 行 完 毕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230,811,208 股 变 更 为

1,435,273,808 股。上述股本变更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由

4

3,536,078 股变更为 14,144,3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 持有限售 本次申请上市流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 本次实际可上

号 称 股份数 通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市流通股份数

1 宁波众元 12,210,272 4,273,596 0.30 4,273,596

2 宁波海宇 5,725,192 2,003,816 0.14 2,003,816

3 宁波乾元 5,725,192 2,003,816 0.14 2,003,816

4 张俊峰 6,945,816 2,431,036 0.17 2,431,036

5 郎福志 4,902,928 1,716,024 0.12 1,716,024

6 马卫东 4,902,928 1,716,024 0.12 1,716,024

合计 40,412,328 14,144,312 0.99 14,144,312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 股数(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732,235,589 51.02 -14,144,312 718,091,277 50.03

01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162,686,512 11.33 -5,863,084 156,823,428 10.93

03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230,405,128 16.05 -8,281,228 222,123,900 15.48

04 高管锁定股 339,143,949 23.63 0 339,143,949 23.63

二、无限售流通股 703,038,219 48.98 +14,144,312 717,182,531 49.97

其中未托管股数 0 0.00 0 0 0.00

三、总股本 1,435,273,808 100.00 0 1,435,273,808 100.00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股东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做出的主要承诺及履行

情况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承诺,在本次交易中,以其持

有的东蓝数码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

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而由上市公司回购除

外),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可解禁流通其中的35%份额,但如

5

该锁定期在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年

度报告公告日;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后,可再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可全部解禁流通,但如该锁

定期在上市公司对东蓝数码进行的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前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

动顺延至该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具体解锁情况如下:

单位:股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序号 姓名/名称 12 个月后解锁 24 个月后解锁 36 个月后解锁 合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1 东蓝集团 994,208 994,208 852,178 2,840,594

2 宁波众元 1,068,399 1,068,399 915,770 3,052,568

3 宁波海宇 500,954 500,954 429,390 1,431,298

4 宁波乾元 500,954 500,954 429,390 1,431,298

东蓝集团等 18 名东蓝数码股东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衍生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分别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承诺,在本次交易中,以其持有的天云科

技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

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而由上市公司回购除外),自该等

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可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但如该锁定期在上

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年度报告公告

日;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后,可再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自

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可全部解禁流通,但如该锁定期在上市公

司对标的公司所进行的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前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

减值测试报告公告日。具体解锁情况如下:

单位:股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序号 姓名/名称 12 个月后解锁 24 个月后解锁 36 个月后解锁 合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1 张俊峰 607,759 607,759 520,936 1,736,454

6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序号 姓名/名称 12 个月后解锁 24 个月后解锁 36 个月后解锁 合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2 郎福志 429,006 429,006 367,720 1,225,732

3 马卫东 429,006 429,006 367,720 1,225,732

4 罗运波 321,755 321,755 275,789 919,299

张俊峰等 36 名天云科技股东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衍

生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分别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1、承诺净利润数

(1)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当年起三

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成当年),暂定为 2014、2015、2016 年度。如在 2014 年

度未完成本次交易,于 2015 年度完成本次交易,则利润补偿期间向后顺延为

2015、2016、2017 年度。

经交易各方约定,若本次交易在 2014 年内未能完成,则届时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签署《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利润承诺进行补充约定,

2017 年业绩承诺的具体情况将参考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东蓝数码和天云

科技 2017 年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48.19

万元和 3,369.11 万元来确定。

(2)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 2014 年度-2016 年度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将不低

于下表所列数: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当期净利润数 4,000 5,050 5,950

东蓝数码

累计净利润数 4,000 9,050 15,000

天云科技 当期净利润数 2,000 2,400 2,880

7

累计净利润数 2,000 4,400 7,280

注:如果 2014 年内完成本次交易,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4 年-2016 年;如果 2015 年

内完成本次交易,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5 年-2017 年。

(3)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否则由补偿义务人

依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利润补偿方式

(1)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和张俊峰、郎福志、马卫

东、罗运波分别为东蓝数码和天云科技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并按照各自在本

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占在本次交易前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总数的比

例承担补偿责任,且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相互之间,张俊

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各年度

结束时,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际盈

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载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3)如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要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则其应先以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由其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的股

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 100%股权交易作价÷发行价格

已补偿股份数量。

该公式中的实际净利润数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载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8

②补偿义务人在利润补偿期间应逐年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计算至个位

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取整数。如计算出来的补偿股份数小于

0,则按 0 取值,即补偿义务人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③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补偿股份数相

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④在补偿期限内,如补偿义务人需要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则在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补偿义务人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予以锁定,由上

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定向回购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并予以注销,回购股份

数量的上限为补偿义务人届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该股份回购事宜,需经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⑤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则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所

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在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后 30 日内作相应返还,应返还金

额为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⑥如届时补偿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不足应补偿股份数的,或补偿义务

人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

或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而导致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

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在补偿义务人将可用于补偿的股份

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同时,由补偿义务人就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如届时

补偿义务人不能以股份进行补偿,则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该现金补偿额为应补偿股份的差额股份数×本次股份发行价格。该现金补偿

应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日完成。

(4)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还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另

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交易《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价格减去补偿期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

扣除补偿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9

如果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则补偿义务人还应就

其差额部分(即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予以补偿。

上述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计算方式如下:补偿义务人已补偿

的总额=补偿义务人已累计补偿股份总数×股份发行价格(如在补偿期限内上市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股份的数量、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如有)。

补偿义务人因资产减值所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义

务人已补偿的总额)÷发行价格。如在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

(5)补偿义务人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本次交易中标的

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即,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包括减值测试补偿)

不超过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三)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承诺:“本人/本企业保证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四)关于目标资产权属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即东蓝数码和天云科技股东均承诺:所持东蓝数码/天

云科技出资已全部足额到位,通过受让取得的股权其转让价款均依约付清;该等

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权属纠纷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该等股权不

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潜在的法律权属

纠纷;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潜在的、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被行政处罚的情

形;保证将支持东蓝数码/天云科技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10

营的能力,促使公司保持资产完整独立,以及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

独立性;东蓝数码/天云科技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均合法有效,上述会议及执行董事决议以及相关文件的签署真实、有效,公

司章程及发起人协议的签署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五)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行为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承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

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具有《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东蓝数码交易对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东蓝数码原大股东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乾元及宁波海宇就避免与飞利

信及东蓝数码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与东蓝数码业务相关的资产已全部转让给飞利

信,本企业剩余资产与业务与东蓝数码不存在同业竞争;

自本企业持有飞利信股份期间以及转让飞利信全部股份后的 2 年内,未经飞

利信同意,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可能与飞利信或/

和东蓝数码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与飞利信或/

和东蓝数码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单位拥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如获得的商业机会将与飞利信或/和东蓝数码的

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飞利信,并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飞利信,以确保飞利信利益不受损害。”

就东蓝集团下属的 5 家主营业务为智慧城市投资与运营的子公司(龙云信

息、东蓝控股、挥客投资、镇海智慧城市、东蓝星海智慧城市)与东蓝数码同业

竞争问题,东蓝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召法出具承诺:“首先,龙云信息、东蓝

11

控股是东蓝商贸控制的地方智慧城市运营公司持股平台,挥客投资、镇海智慧城

市、东蓝星海智慧城市为与地方国企合作成立的 3 家地方智慧城市运营平台,其

功能为配合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对地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投资与运营的管理,上述

5 家公司目前没有配备技术研发、市场销售与项目实施团队,不会与东蓝数码在

软件与系统集成的项目实施和运营维护上产生竞争;其次,上述 5 家公司除进行

项目承揽外,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项目开发、实施、运维工作,其将继续着力于

地方智慧城市建设的投资与运营管理,未来将不会配备技术研发、市场销售、项

目实施等团队在相同或相近业务上与东蓝数码展开竞争;最后,飞利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蓝数码 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在飞利信提出要求的情况下,

飞利信可以监督龙云信息和东蓝控股等公司的经营,一旦发现存在与东蓝数码同

业竞争的情况,可要求立即停止并赔偿东蓝数码或上市公司损失。”

就东蓝集团下属的 3 家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的子公司(浙江

海拓、东蓝强网、东海蓝帆)与东蓝数码同业竞争问题,东蓝集团及其实际控制

人朱召法出具承诺:“首先,在上述 3 个公司存续期间,不发生与东蓝数码相似

或相近的业务,以免产生同业竞争;其次,飞利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蓝

数码 100%股权交易完成后,若东蓝商贸未来拟转让所持东蓝强网或东海蓝帆股

权,将优先考虑转让给飞利信;并且,在东蓝强网股权转让后,注销浙江海拓;

或在东海蓝帆股权转让后,注销浙江海拓和东蓝强网。”

2、天云科技交易对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天云科技张俊峰等四名大股东就避免与飞利信及天云科技同业竞争问题,作

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天云科技业务相关的资产已全部转让给飞利信,本

人剩余资产与业务与天云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自本人持有飞利信股份期间以及转让飞利信全部股份后的 2 年内,未经飞利

信同意,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可能与飞利信或/和天云

科技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与飞利信或/和天云

科技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单位任职或拥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如获得的商业机会将与飞利信或/和天云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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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飞利信,并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飞利信,以确保飞利信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东蓝数码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东蓝数码原大股东东蓝集团、宁波众元、宁波乾元及宁波海宇承诺:

“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不存在与东蓝数码未披露的、不公允的、不合理的关联

交易;本次交易后,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与飞利信、东蓝数码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飞利信公司章程、东蓝

数码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协议、履行决策程序等。”

2、天云科技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天云科技原大股东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承诺:

“本次交易前本人不存在与天云科技未披露的、不公允的、不合理的关联交

易;本次交易后,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与飞利信、天云科技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天云科技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协议、履行决策程序等。”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

告已经披露,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 6 名股东均履行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的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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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三)《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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