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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安堂”)的委托,指派周
姗姗、黄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太安堂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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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太安堂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太安堂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
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更正公告》,在法定期限内
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2:50 在汕头市金园工业
区揭阳路 28 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太安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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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太安堂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太安堂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总数 304,589,701 股,占太安堂总股本的 39.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太安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31,200 股,占太安堂总股本的 0.00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太安堂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太安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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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柯树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2)《关于选举柯少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3)《关于选举徐福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4)《关于选举余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5)《关于选举宋秀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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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选举胡清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季小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2)《关于选举王桂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3)《关于选举全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丁一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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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许秋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304,58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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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周姗姗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黄 贞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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