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
司签署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经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协商,拟对公司与本次配套
募集资金认购对象签署的相关股份认购协议予以修订,延长本次配套
募集资金认购对象交纳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延期 3
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事宜进行
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持续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
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