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3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8号《关于核准凯撒(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向何啸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36,294,56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2016
年4月19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789,986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5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20,999,998.02元,扣除券商及剩余财务顾问费人民币18,210,000.02元,公司
实际到账资金人民币602,789,998.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588,468.66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201,529.34元,已于2016年4月19日全
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003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近期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
下简称 “交通银行汕头分行”或“开户银行之一”)、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汕头分行” 或“开户银行之二”)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或“开户银行
之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开户银行之一、开户银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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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之三合称为“开户银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及用途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 帐 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户开户银行
1 交通银行汕 445006002018800002112 388,798,736,4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
头分行 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的现金支付对价
2 华兴银行汕 802880100018616 66,789,998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
头分行 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之补充流动资金部分
3 民生银行深 697286093 50,000,000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
圳分行 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之补充流动资金部分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每个专户仅用于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刘海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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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浙商证券有权要求公
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含浙商证券由此受到监管
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浙商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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