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16-032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504 号)(全文附后)。中国证监会依
法对公司提交的《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
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504 号)
2016 年 3 月 15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申请。3 月 29 日,我会发出书面反馈意见。4 月 22 日,你公司报送反馈回
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锦圣基金存在结构化安排。请你公司:1)
补充披露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部权利义务安排。2)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金城实业对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履约能力,补充披露对上市公司未来控
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反馈回复材料显示,锦圣基金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
股权并放弃部分表决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1)锦圣基金内部合
伙人及合伙份额稳定性的相关安排。2)东方高圣等合伙人是否存在谋求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相关安排。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
性的相关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城实业为锦圣基金的有限合
伙人,锦圣基金不参与业绩补偿。请你公司结合金城实业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义务安排,补偿披露金城实业不参与业绩补偿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
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