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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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单润泽、赵波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期

限、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法、

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1日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4月21日14:3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88,013,38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941%。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1,427,44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61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9,440,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6、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7、审议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8、审议通过《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

明》;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押、担保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9,43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爱国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单润泽______________

赵 波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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