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
认真的审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7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后审议,并对此借款事项予以确认。
2、鉴于公司资金充足,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
股子公司提供此项借款,帮助其新建成的炸药生产线尽快投入正常生产,开拓市
场,尽快达产达效,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其产品销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收
入增多,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
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玉敏 张建华 张晓东
李建良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