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自身资金状况和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作出的合理调整,切实可行,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晓 刘嘉厚 孙宁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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