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6 0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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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

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因公司业绩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等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中未达到

第一批业绩目标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2、原激励对象邓邱伟等15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对前述人员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注销/回购注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程序注销/回购注销以上权益。

独立董事:王苏生 孔维民

二零一六年五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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