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5-07-15 10: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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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持续、

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2]43 号)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要求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原则,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所处

行业特点、未来盈利能力、股东权益需求、公司融资环境及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基础。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等法律法规所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

可以向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③不存

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3、如公司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公司

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意见。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规

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调整时亦同。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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