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相关议案前,我
们收到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及资料,经审阅,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及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结合近期整体资本市场情况和公
司的实际状况,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审慎分析论证,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中的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及相关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募投项目及发行数量是基于近
期国内资本市场的整体情况及公司的实际状况进行的,调整的内容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
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建新 Aimin Yan 陈文化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