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
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李琪女士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李琪女士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李
琪女士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
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经审议,我们同意李琪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但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执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外部审
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十二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叶 路 潘利华
王清峰
2015 年 7 月 21 日